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有隐瞒事实或者编造科研记录、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不得参与和支持伪科学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保守科学技术秘密,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