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科学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有关单位应当创造条件,保证科学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并保障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