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