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