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