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