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举报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以及举报行为和内容有受到严格保密的权利;

(二)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三)举报有功人员有得到奖励的权利;

(四)使用真实姓名举报的,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权利;

(五)对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