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