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以及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归侨、侨眷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