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假期,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参照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改探兄弟姐妹,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