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捐赠用途或者随意更改项目命名,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捐赠的财物。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