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组对离任审计事项审计查证结束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企业和离任领导人员的意见。企业和离任领导人员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或其派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