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九条有效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