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设立的特殊功能区域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高新区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