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有效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