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