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对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协会开展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