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