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