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