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