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