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地域特色、不低于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保障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