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