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提供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应当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指导,通过业务辅导、骨干培训、艺术交流、文化下基层等形式,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与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之间通借通还,逐步实现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与各类阅读设备终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