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