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树木为要素组成的宅第园林、寺庙园林、衙署园林、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