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