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办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办幼儿园根据学龄前儿童人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幼儿园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