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实施评价与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学前教育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