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幼儿教师、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保育员、保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