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幼儿教师、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保育员、保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