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机构第二十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房屋、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