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选举工作,侵犯村民民主选举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