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