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治理水土流失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