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重大变更报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度和质量、资金投入、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废弃物处置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