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预防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