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申请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程立项或者用地、规划等有效证明文件;

(三)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的书面意见。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签订绿地恢复承诺书后,发给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