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加强城镇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