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和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