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