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