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