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