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