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