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