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