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