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用于自行占补的,其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和备案等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自行占补新增耕地指标有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