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