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展再生资源收集、分类、初加工、储存、运输和交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体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实现垃圾分类回收。 第三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水泥、电力和钢铁等企业可以与政府或者产生废弃物的企业签订协议,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城乡居民对不再使用的家具、衣物、儿童玩具、家电及电子产品等物品进行交换、交易或者捐赠。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将不再使用或者富余的教材、学习用品进行交换、交易或者捐赠,提高利用价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